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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互联网平台到底属于谁
文/毛利小张
来源: 疲浪主义(ID:dada_molly)
昨天早上看到抖音公众号又发了文章来控诉微信,每隔一段时间来一次,在厌烦的同时也不得不开始思考这样的问题:
平台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原则来阻止某些内容的展示,或者说,互联网的产权所有制是否适用于平台本身?
事实上这个问题我之前已经思考了挺久,而且涉及到的相关事件很多,尽管看起来性质不同,但以下事件的背后都存在这个问题:
百度是否有权力在搜索引擎里面通通展示百家号?
微信微博淘宝抖音等平台是否有权力屏蔽外部链接分享?
谷歌是否有权力决定减少某些信息的展示权重?
华为系统应用商店里面是否有权利下掉Google Play?
淘宝是否有权力下架商家?
微博微信是否有权力封号?
……
注:”有权利“做某件事和做某件事”对不对“不可混为一谈,有权利做的事情不一定是对的,也不一定是错的。
这里的本质问题是如何界定互联网平台的权利范围,是否能够直接按照产权理论理解,以及由此带来的后果问题。
这两天和凝拔聊了一些,也没有什么特别确定的结论,整理一下写出来。
去年美国有一个第一修正案首次应用于社交网络的案例,我想从这里开始讨论。由于将这个案例作为讨论基础,那么下文所涉及到的未提及的法律基础也都以美国判例为基准。
2018年上半年,川普总统在自己的推特账号@realDonaldTrump上拉黑了7名推特粉丝,以至于他们无法看到这个账号的推文和相关转发,同时也无法再进行评论和互动。
这7位被拉黑的用户将川普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川普总统违宪,理由是,这个账号由政府相关团队运营,且发布内容均为身为总统才能发表的信息,具有政治性,属于”数字化“的政府组成部分;其评论和转推所形成的讨论构成了虚拟的”公共区域“,而政府不能阻止民众在公共区域说话和表达的权利,这侵犯了宪法第一修正案。
而白宫律师的辩词称,总统本人也有言论自由,这个账号当然也是总统的个人账号,他可以拒绝看到自己不想看到的人。
关于为什么总统的账号被判定为政治账号而非个人账号,判例书里面有一些解释,与文章主题无关这里不做摘取。往下探讨的问题是:
个人账号可以拉黑其他用户,但代表国家政权组成部分的账号如果拉黑其他用户,则侵犯了用户的言论自由。这其中的界限在哪里,判决的标准来自什么?
这里需要提到一个前提:诽谤、中伤、威胁、猥亵等言论本身就不受言论自由的(美国)法律保护。
依据判例,其中的判决层级大概有两个,一个是这次事件发生的地点也就是这一账号被定义为网络的”公共区域“;另一个是拉黑的主体被认为是一个政治身份。
尽管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最高法院认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不是在所有时间和所有地点都是平等的,由此衍生出了”公共论坛原理“。很专业的研究我也不是很懂,查到的资料大概看了一下,意思就是法律认为人行道、公园、公共街道等政府地产有开放作为公民言论表达地点的义务。
如果我去你家里大放厥词,这当然不算是我的言论自由,因为那侵犯了你的权利;但是在街道上猖狂地自我表达,这是我的言论自由,应当予以保护。
个人账号有权拉黑别人建立在虚拟产权的基础上,也即,必须承认虚拟账号属于个人私人财产。尽管目前并没有任何国家法律出台明确的规定(我没查到),但是根据各大互联网公司新出的死去的人账号可继承等规定,我们可以合理推断,虚拟产权本身是成立的。
既然个人可以拉黑别人,类似于主人可以把不喜欢的客人请出自己家一样,那为什么同样的逻辑就不能适用于政府呢?我在公共的政府地产上讲话,按照产权归属,政府是否也可以把我请出去?
不能,因为原则上来推论的话,政府不具备独立意志,也就不会拥有独立的私产。
国家诞生于家族—部落—联盟这样的族群发展,每一个自然人在这个公共意志不断壮大的过程中让渡出一部分权利,让公共意志来领导和分配更多人,以便应对更为复杂的状况。
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国家这种产物,和婚姻一样,都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既不是天然存在,也不一定永恒存在,所以国家不具备天赋权利。所以其权利来源于全民让渡,其拥有的财产也是通过赋税上缴等方式来自于全民。
不过按照这个理论推导,社会主义政权需要另当别论,因为这里假设了这样一种状况,即,当社会充分发展,到一定程度公民不再需要拥有私产,所有财产都交由国家分配。
所以社会主义国家才会出现”国有企业“”国有土地“的说法。但从我个人的理解角度,这样的”国有“本质上是”国家分配“,并不代表这些财产成为国家的”私产“,因此仍然无法推翻前面的论证。
不存在独立的私产,自然也就不存在”我不喜欢你,所以你出去“这样的逻辑。
依据”公共区域“+政治身份这样的双重逻辑,我们得以证明,个人账号与政治性账号在性质上的不同。
那么企业、机构、组织呢?
假如@Twitter是推特这家公司在自己平台上的官方账号,它适用于怎样的规则,它可以拉黑其他用户吗?
我倾向于认为能。
企业最早由家庭小作坊或者个人生意人发展而来的,企业的产权可以由个人产权进行推论,所以企业的财产应当仍然属于私产,企业的社交网络账号也属于其拥有的虚拟财产。
从这个逻辑推论下去,一切可以拥有产权的主体,其产权都因为是私人权利的延伸而受到保护。
所以似乎可以认为,企业、机构、组织的官方账号,都有拉黑其他用户的权利。
那再往下推论一步:
如果推特的官方账号是属于推特的企业财产,有权利拉黑其他用户;那么推特这个社交网络平台本身,作为这家企业所创造的产物,是否可以任意封号/屏蔽内容/更改展示规则?
我记得连岳曾经写过类似的文章,他的观点是产权理论适用于一切,如果推特是我创立的,那么我在推特上面干什么都行。
当时我觉得这个理论是有问题的,不过没想明白问题在哪里,这两天仔细想了一下,问题的核心可能是:尽管平台属于我,但平台上的账号其实属于别人,当我对平台为所欲为的时候,我的自由和账号归属人的权利发生了冲突。
从权利角度来说,用户在当前互联网平台上产生的交互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产出,一类是获取。
当用户产出内容/服务的时候,比如在微博上发表内容、在淘宝上卖东西赚钱,这个时候平台账号具备私人财产的性质:我写的内容是我的知识产权,我卖的收益是我的财产,而我写什么和卖什么,大概率涉及到我的自由权利。
这时候平台的角色好比是仓库,我们自然人在仓库里保存了一些私人财产,按照签订的合同,我们彼此拥有一些权力和义务,比如仓库要求我不能放易燃易爆的物品,比如我要求仓库保管我的财产安全不受潮。
仓库可以随便丢掉我的物品吗?当然不能,除非是我放了易燃易爆炸的物品。这就好比平台不能封掉我的账号/店铺,也不能随便删除我发表的言论,除非我违反平台规则。
当用户获取内容/服务的时候,比如在百度谷歌上搜索信息、通过微博微信浏览文章,这个时候更多涉及到的是一个知情权。
人天然应当获取所有的信息吗?这个我是存疑的。我认为人天然应当获取和自身利益相关的公众信息,比如法律法规的颁布、重大的灾害通知、紧急食品召回;除此之外平台有权利决定展示什么信息和不展示什么信息吗?
我觉得平台似乎是有这个权利的。
Tumblr有权利决定全面禁止成人内容的展示吗,尽管确实有人有这样的需求?淘宝豆瓣等网站有权利决定不允许搜索引擎收录自己的页面吗?微信有权利封掉刷屏和诱导跳转的链接吗?百度有权利全部展示自己的百家号吗?
有的,我认为他们有这个权利,只要市场仍然处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下,他们都可以这样做。只不过要承担由此带来的舆论压力和可能的用户转移后果而已。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决策都会带来严重后果,因为以上所有的论证都只证明了这样的结论:
尽管平台没有随便封号和删除内容的权利(本国特殊状况不算入内),但企业有权决定自己的平台规则,甚至有权利决定内容的展示机制。
这些规则和机制可能是有底线的,也可能是没底线的,有可能有利于平台的长远发展,有可能只是KPI导向的盲目短视……动机不能一概而论。
单就百度这件事情而言,他当然有权利决定自己平台的展示规则。
因为“企业要有社会责任感”这个命题本身就建立在一个比较空虚的道德基础上,尽管我们都希望商业有底线,但商业毕竟不是为道德服务的。
唯一能让人感到安慰的是博弈论里面的这样一个结论:尽管在短期内,最自私的人总是可以获利,但是当时间足够长的时候,存活下来(获利)的人都是投桃报李的人。
这个结论的论证过程可以去玩一个叫做《信任的进化》的游戏,它是一个博弈论的数据模拟模型,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人群分类,然后模拟他们在不同决策下的生存状况。过程很复杂,大概需要半个多小时模拟完,但最终结论就是这样,自私的人不能永远获利,人在利己的时候也必须要利人。
所以短视的企业通过自私自利也许可以获取大幅的收益,但长远看来,损失掉的用户信任度总是会反噬的。谁能知道今天的百度到底处在信任进化的哪一个阶段呢?
最后说回到文章最开始提到的问题,为什么抖音每隔几天发一条控诉微博的文章令人厌烦。
因为在我个人看来,抖音链接既不是和公众权利息息相关的公开信息,利用微信授权的接口也不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明明是产权归属明确的竞争问题,为什么要按照大字报标准来处理呢?